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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信息发布者:xinxing
    2019-05-09 22:37:39   转载

    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

    • 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

    • 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除了对中小学教师管教权的明确

    草案还提出了建立治安交通联防

    保障学生们的出入校园安全

    建立治安交通联防

    其中,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入校园安全,草案明确:

    •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

    • 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草案明确,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 同时,草案中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争议:老师“管教”的界限如何明确?

    家住越秀区文德路的黄女士儿子在读小学一年级,让她颇为头疼的是,第二学期开学以来,儿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几乎每天都通过微信向她“汇报”儿子的情况。“他可能还没有适应小学的生活,经常会在课堂上和同学讲话,甚至不经同意在课堂上站起来,老师说白了就是在‘投诉’,让我们家长加强管教。”让黄女士疑惑的是,当她向儿子询问情况时,儿子却说老师并没有在当场进行管教,所以他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

    对于草案中提出的管教权,黄女士表示非常同意,“我们读书的时候老师也会‘调教’调皮的学生,即使‘被调教’的是我儿子,让他能够在课堂上就受到一定的惩戒,效果肯定会比我们家长教育的效果要好。

    而儿子在海珠区某小学就读三年级的张女士则认为,教师的管教权应当有一定的界限,比如不得体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来惩戒。“任课老师甚至班主任应该对班上的学生‘因材施教’,对于一些敏感的学生,还是要注意管教的方式。”

    对于通过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越秀区某省一级小学任教的黄老师表示赞同,“现在对学生过度保护,家长过度干预,老师失去了一种管教的权利,希望把管教权还给老师,让教育变得完整,不再只有正强化。一定的惩戒制度,其实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阶段。”

    此外,黄老师也指出,应该明确教师在何种情况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教和惩戒。不要让老师自己想,自己定,这样才既能保护学生,又能保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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